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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推动拆迁变法,遭受的只是道义上的强烈批评,虽然现行拆迁制度还将引发众多的群体事件,但毕竟仍在强大的维稳体制的控制之中。如果推动拆迁变法,却将加重迫在眉睫的双重危机,动摇执政的现实基础。

改革现行的拆迁制度本质上是改革中国的土地制度、财政制度和中国式的城市化模式。所谓拆迁变法分明是一场政治经济制度的重大变革,它的走向将由多重因素决定,它注定不会是一场理想主义的喜宴。

  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至今,已近一年,拆迁变法却没有进一步的动向。有人猜测:新条例已胎死腹中。笔者向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询问相关进展,所谓“胎死腹中”之说被断然否定,回答是:条例修订工作仍在进行中。

正当国家版的“拆迁变法”裹足蹒跚时,一部地方版的“拆迁变法”却率先出台了,这就是2010年8月15日开始实施的辽宁省本溪市的《城市房屋搬迁管理办法》,但它遭到普遍的批评,被指难改暴力拆迁历史,新瓶装旧酒,存有多处硬伤。

拆迁变法的现状与年前民众满怀希冀的情景构成极大反差。拆迁变法的阻力在哪里?为什么?

拆迁变法——虽是一部条例的修订——实质上触及的却是中国国情中冰冷而坚硬的那块岩石,因为拆迁条例是一部特殊的法规,它构成了中国一些重大制度的核心内容:

第一、拆迁条例构成中国土地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一国的土地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土地权利的原初配置和土地权利的变动两个部分,中国的《宪法》规范了土地所有权的原初配置,规定土地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初配置方式:划拨和出让。在土地权利的变动方面,拆迁与征收是当前中国土地权利变动的重要形式,面积之大,金额之高,在世界范围内罕见,但如此重要的内容却是在一部条例中规定的。

第二、拆迁条例构成中国财政制度的核心内容。由于中国社会的特殊治理模式,中国政府治理与控制社会需要强大的财政力量,土地是最基本的最重大的财富,作为中国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中国的土地制度必须持续地保障政府财政的充足,政府在土地上的利益必须具有可再生性。这就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实行土地所有权私有化,而现行的中国土地制度中两个重要特色就成为必然:即附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和专断式的拆迁制度。专断式的拆迁不以“公共利益”目的为限,补偿低廉,手段野蛮。

附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保障政府在50年或70年后,可以征收新一轮的土地出让金。而专断式的拆迁制度则保障政府随时可以从土地上吸血,为财政输液。

由于土地财政、形象工程、官商勾结的诱惑,专断式的拆迁制度逐步走向极端,愈演愈烈,地方政府成为拆迁动物。制定《物权法》时,关于商品房70年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如何解决的问题,法学家曾费尽脑汁,像是在做一道法律的哥德巴赫猜想。其实,在专断式的拆迁制度下,加之房屋建筑质量的普遍低劣和规划的随意变动,年限届满前,许多房屋就将被贴上拆迁令。原本是土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却可能转化为拆迁补偿问题,而政府财政则可以提前从中获得补给。

第三、拆迁条例构成中国城市化发展模式的核心内容。中国政府为确保GDP的高速持续的增长,缓解失业等严重社会矛盾,必须以城市化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所以,城市改造和扩张在较长时间内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心。粗犷而高速的城市改造和扩张是以现行的专断式的拆迁制度为基础的,暴力拆迁和低廉的补偿是其核心,它为城市化提供充足的土地。

由此可见,改革现行的拆迁制度本质上是改革中国的土地制度、财政制度和中国式的城市化模式。所谓拆迁变法分明是一场政治经济制度的重大变革,它的走向将由多重因素决定,它注定不会是一场理想主义的喜宴。

应当冷静地看到,中国政府当前面临的多重危机将深刻影响和扭曲拆迁变法的进程与结果。

一重危机是地方政府的财政危机,目前,地方财政入不敷出,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高达数万亿的债务成为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引爆。而拆迁变法将使危机雪上加霜,因为拆迁变法将使土地出让金收益巨幅减少,而土地出让金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比例——按官方的保守统计——至少在30%以上,许多地区的比例实际高达50%以上。

另一重危机是经济发展的内需危机,国际金融危机使得中国的外向型的经济发展遭受重大打击,中国政府必须开掘内需,以保障GDP持续高速发展,城市化是拉动内需的主要途径。但拆迁变法则将增加土地供给的成本,大大降低城市化的速度,进而影响GDP的增长,甚至可能引发更严重的社会与经济危机。

拆迁变法与中国政府面临的现实危机已经产生尖锐的矛盾,政府在左右权衡。如果不推动拆迁变法,遭受的只是道义上的强烈批评,虽然现行拆迁制度还将引发众多的群体事件,但毕竟仍在强大的维稳体制的控制之中。如果推动拆迁变法,却将加重迫在眉睫的双重危机,动摇执政的现实基础。

这使得修法者面临困境,他们可能有三种选择:一是拖,无期限的搁置拆迁变法;二是进行修辞式的变法,仅仅变换概念,如本溪市的《城市房屋搬迁管理办法》,将拆迁改为“搬迁”等等,并不作实质性的变革。三是在拆迁变法与上述的两重危机之间寻找平衡点,抛弃理想主义,以现实主义的妥协态度对待拆迁变法,进行适当的制度变革。

也许,第三种选择是目前可以期盼的最乐观的前景。

拆迁条例的修订主要面临三个问题,即公共利益原则、拆迁补偿标准和拆迁程序。平衡点是可以在其中找到。笔者预测妥协的方案可能是:

其一,遵循《物权法》的规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将被引入,但将被宽泛化,城市规划将纳入公共利益的范畴之中,以保留政府在拆迁中的主导地位,正如本溪市的立法。如果城市规划是民主程序的结果,这一立法例也可以成立。美国最高法院在Berman v. Parker等一系列判例中也认为:“一个城市的整体规划,其整体性本身也包含着公共利益”,但中国的问题在于城市规划通常是非民主程序的结果。

其二,补偿的标准将明显提高,因为这只是从拆迁暴利中割去一小块蛋糕,却可以平息民愤;但不可能完全采用土地的实际市场价值的标准,那将超过政府妥协的底线,因为政府认为:如果巨幅提高补偿标准,将催生拆迁暴发户,拆迁户独享城市化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则走向不公平的另一极端。

其三,在拆迁程序上,“先拆迁后补偿”等恶法程序将被取缔,因为这在文明的世界中实在显得太野蛮和无耻了。此外,本溪市条例第17条:“搬迁人不得改变未搬迁的被搬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也可能为国务院条例接受,以遏止臭名昭著的暴力拆迁。

中国的政治与经济结构对那些重民生重公平的立法似乎具有天生的过敏症和排异反应,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房市调控,都曾威胁GDP的增长。难道中国的GDP是带血的GDP吗?也许我们需要的不是一次简单的拆迁变法,而是更宏大更彻底的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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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涌

王涌

116篇文章 6年前更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财新传媒法学咨询委员会委员 email:  yongw@cupl.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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