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起因征地而引发的严重事件使平度成为焦点,纵火与抢尸成为最新鲜最惨烈最荒诞的情节,中国式的征地悲剧愈演愈烈。
警察为什么要“抢尸”?
抢尸不是今人的发明,抢尸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官俗,道理很简单,因为尸体具有极大的刺激力、压迫力和号召力,尸体是一面旗帜,是一樽战鼓,是一种无言的悲怆,是一种震颤的倾诉,它是群体事件的引信。为了掐除动荡的引信,警察必然抢尸。
如何合法地“抢尸”?
抢尸本身是一种与谋杀同样残酷的恶行,政府官员深知此理,所以,必须寻找抢尸的“合法性”。在法律上,尸体的处置权在死者的家属,一旦经得死者家属的同意或默许,抢尸的非法性和非人道性就被洗白,政府就处于不败之地。平度官员的思路相当清晰,他们找准了问题的要害,从死者的家属身上着力,使之屈服让步,顾全大局,同意火化尸体,该策略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平度政府官员尚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不敢赤裸裸抢尸,相比之下,在其他地方政府的征地案中,官员则无所顾忌,无视家属意愿,公然暴力抢尸,已是常例。
平度政府在该征地案中的违法之处,特别是程序违法比比皆是,例如:政府征收土地的批文没有公告;《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也没有公告,甚至连农田征收程序也存在严重问题。但是,哪里可以违法?哪里不可违法?平度政府却拿捏恰当。可见,地方政府官员在官民矛盾的战斗中,已经摸清全部的游戏规则,如何进?如何退?如何守?如何攻?已经把握得如火纯青,草民获胜的概率正急剧降低。草民或鲁莽冒进,被诱入陷阱,身陷囹圄;或如耿福林者,死于非命。
更令人惊奇的是村委会主任在本案中的角色。就其职务的性质,本应是村民利益的代表,却成为杀害村民的幕后凶手。对这一悖论应做深度分析,它说明是现行的村集体的治理结构已经严重扭曲,它无法代表村民的真正利益。
目前,城乡结合部的集体组织的资产日益膨胀,它的构成主要是土地,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而增值巨大,但相关的治理结构十分粗陋,所以,集体资产的实际支配权在集体组织的个别领导手中,甚至是政府官员手中,腐败必然滋生,严重程度相比于国有企业有过之而无不及,应当引起严重的关注。解决集体土地上的问题,道路只有两条,一是改革集体土地的产权,将土地所有权彻底归还农民;二是改革集体组织的治理结构,否则,平度式的“村主任”将层出不穷。
关于本案的另一位凶手开元城承建商崔某,如果他是一个理性的承建商,他的真实意图并不一定是恶意谋杀,更可能的动机是:招募一些社会混混,或借黑社会之力,对维权村民进行恐吓,以达驱逐之目的,推进建设顺利进行。但实际操作过程却常常是不可控的,具体操刀者因其职业习惯,心毒手狠,不论对象死活,出手造成命案者,虽不必然,但也普遍。从刑法定罪标准看,直接的凶手和背后指使的开发商和村主任应犯故意伤害罪或过失杀人罪。
本案中的死伤者、村主任和开发商之间的博弈都是在一个既定的制度中展开的,悲剧具有必然性、反复性和普遍性。土地征收制度是悲剧的根源,这已是妇孺皆知。当然,立法者也一直在努力,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大大提高了征收补偿标准,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它似乎表明征收拆迁开始进入“亲民”时代。
其实,这是一个错觉,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之时,正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事业已经基本完成之时,战场已经转移,主要在集体土地的征收,而集体土地的征收问题的要害又在于现行的《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的第47条,它规定了对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标准:“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在这里,所谓土地补偿费,仅仅是六至十年的的农业收成补偿费,而土地的永久使用价值和市场增值却被剥离了,这也揭示了一个政治秘密:国家一直是将农民视为土地的租户,而非土地的主人。
目前,集体土地的征收主要是在城乡结合部,是城市扩张过程中的土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与城市国有土地具有相同的市场价值,应采相同的补偿标准,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与《土地管理法》第47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同样是征收补偿,一个以房地产市场价格为补偿标准,一个以土地的年产值为补偿标准,天壤之别,又形成了一个新的城乡二元制度。虽然《土地管理法》正在积极的修订之中,但一直难产。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同样,“迟来的善法也不是善法”,如果立法者缺乏诚意,无意触动政府的核心利益,仅仅是敷衍民意而修法,“立法时间差”等拖延手段就会再次使用,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立法背景不同的是,集体土地的征收将是一个长久的过程,“立法时间差”的手段显然无法使用,政府将面对一个无法逃避的改革。
希望寄托于十八大三中全会后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宏伟计划中,虽然不奢望将土地所有权完全归还给农民,但可期待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建立,集体土地流转制度应当对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产生重要影响。
冷静思考平度案,我认为,惨剧的警示应在于:法治是终结无序博弈、走出征地困境的唯一出路,我们应认真地对待征地法治化。而所谓征地法治化并非虚言与空话,它包含三项要义:第一、善法是法治之渊源,立法者应认真地对待征地修法;第二、程序是法治之基石,政府应认真地对待征地程序;第三、法治相对独立于人情与舆情,官商民均应尊重与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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