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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一批批民营企业家移民海外,他们如同一群群狐獴,闻到了海啸来临前的风声,仓皇逃窜。随他们一起飘洋过海的,除了他们的妻小,还有他们在中国积累的巨额财富。

2012年12月17日,中国与全球化研究中心发布《中国国际移民报告》,指出,中国正在经历第三次大规模的“海外移民潮”。个人资产超过一亿元的企业主中,27%已经移民,47%在考虑移民。

一个阶层有着如此一致的担忧与恐惧,这不应是空穴来风。它提出一个问题,在中国,民营企业的财产的风险到底有多大?

应该说,风险是很大的,因为在一个宪政与法治缺失的国家,政府与官员的行为难以预测,有时有理性,有时有兽性,它们可能是民企财产的保护神,但更可能是民企财产的觊觎者。未来十年,政商之间有诸多深刻的矛盾,将引发民企的财产风险。

一、政治民粹主义与民企财产

中国的政治走向具有不确定性,在宪政与法治没有牢固地确立之前,它向左走或向右走,都有可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财富分配严重不公,社会危机已经临近爆发的界点。民众中潜存着巨大的力量,如果政治领导人有充分的智慧与见识,它将促成政治体制的转型,使中国步入宪政与法治的道路。但是,也有另一种可能,在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启动之前,社会危机爆发,政治家或者采用严厉的镇压手段,维护社会稳定,或者,利用民粹主义的力量,以政治运动的方式,均贫富,打击民企,安抚民众。那时,在政府、民企与民众的三角博弈中,民企将是牺牲者,而政府背后的权贵则被隐蔽与庇护起来,求得苟安,逃避清算。重庆模式的本质即在于此,唱红唱的是“民粹主义”,打黑打的是民营企业。

中国独特的社会与政治结构决定了民企的宿命:在自由的经济竞争世界里,民企是永远的强者和胜者,但在诡异的政治斗争世界里,民企是注定的弱者与祭品。

二、财政危机与民企财产

如果说危及民企财产安全的政治危机还比较遥远,那么,危及民企财产安全的财政危机则在眼前。十年来,中国政府的财政是很丰沛的,每年多达10万亿元,但是,国际国内的经济走势风云难测,如果经济下行,财政收入将随之减少,政府财政必将陷入困境。目前,地方土地财政已近尾声,地方财政已经捉襟见肘,恶化程度超出预想。

一只老虎在饥饿的时候,它会做什么?那时,政府就会像一只饿虎,肆无忌惮地、毫无掩饰地打劫与吞噬民营企业。其实,这并不是什么极端的想象,听起来,虽像是发生在原始丛林中,但在现实中,地方政府已在寻求出路,施展手段,攫取财富,应对危机。沈阳市政府对店铺商家的罚款战役就是手段之一。此幕以后还会重演,并且手段翻新。

三、反腐斗争与民企财产

十八大之后,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腐败将亡党亡国”。今后,反腐的范围与深度将史无前例,反腐虽主要针对官员,但也必将牵涉一批民营企业家。大多民营企业家与官员的交往十分谨慎,他们常用“三不”概括民企与官员的关系,即:“离不了,靠不住,惹不起”。但是,确有一批民营企业在起家与发展过程中,与官员结成利益同盟,相互利用,攫取财富,是为“原罪”,他们的风险更大,因为除一般风险外,他们还承担结盟官员的政治风险。他们面临清算的可能极大,所以,他们也是企业家移民队伍中的主力。

四、经营风险与民企财产

由于国家垄断和粗陋的经济管制模式,民企的生存环境愈来愈艰难,隐藏凶险。民营企业即使在正常经营中,也难以避免劫难,最终导致辛苦累积的财富一夜流失。

投资领域与融资渠道是民企发展的两大命门。在投资方面,国家对重要产业的垄断,使得民企投资出路有限,民企如然闯入国家垄断领域,则构成“非法经营罪”;在融资方面,国家垄断融资渠道,大多数民营企业因没有银行与股市融资的路子,只有铤而走险,依赖民间融资,却又触碰对民企杀伤力更大的“非法集资罪”。自2003年河北徐水孙大午非法集资案,到2012年吴英非法集资案,民营企业一直在国家垄断和非法集资罪的岩缝中生存挣扎,这是十年来民企不断重复的悲剧与命运。

在经济管制方面,中国政府有两种独特的管制模式,一是“严厉的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的执法”,二是“平时不管-出事杀头”。在这两种模式下,民企与政府的博弈充满迷幻,在平静中隐藏杀机,在嬉笑中陷入死境。

如果官员再施展一些政治与经济阴谋,民企就会死得更惨,正如在山西省煤矿国进民退政策中血本无归的温州商人们一样。

五、官员贪婪与民企财产

一些官员将手中权力作为资本来经营,寻租是他们获取财富的一种文明的方式,而直接猎杀民企,瓜分财产,则是他们获取财富的一种血腥的方式。他们设置陷阱,利用司法机关,编织罪名,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财产,低价贱卖。民营企业家如果没有足够的上层政治人脉,也没有智慧和胆识去制造群体事件,就只能坐而待毙。

官员有时基于政治报复,也会利用司法工具,打击民营企业家,侵吞其财产。司法机关不独立于地方政府,使问题更加严重,政治报复司法化必然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政治恩怨是因,刑事定罪是果,法律充当政治报复的打手和遮羞布,成为权势者的工具。

六、掠夺民企财产的司法技术:刑法中的罪名与没收财产刑

今后,掠夺民企财产,手段的技术含量将越来越高,刑法将是被滥用的最重要的法律工具。刑法中诸如非法集资罪、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非法经营罪,以及偷税罪等,或因追诉标准太低,或因自由裁决空间太大,或因政策挤压而普遍触法,这些罪名就像零落在地的刀戈,被法官和官员随意滥用,刺向民营企业家,成为掠夺民企财产的一种隐蔽的法律手段。

更为严酷的是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此刑在披着法治外衣的政治运动中,对于掠夺民企财产将发挥核心的作用。自改革开发以来,此刑在重庆所发挥的作用最大,它似乎是为薄熙来专门准备的。在重庆,打黑运动是如何转型为一场财富掠夺运动的?基本流程是,抓住民企的一些轻微或者莫须有的违法行为,定以重罪,适用没收财产刑,从而夺取民企的全部财产。在重庆打黑运动中,民营企业涉案被没收的财产近千亿元,至今去向不明。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早在18世纪后半叶就先后废止了没收财产刑,原社会主义国家包括俄罗斯也已经废除了没收财产刑。中国非但没有废止没收财产刑,反而继续扩大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目前,有关条文增加到86个,罪名增加到71个,而民企最可能触及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4个罪名,其中,可适用没收财产刑的则有38个。在司法实践中,所没收的财产的范围与界限甚为模糊,所以,极具弹性。

未来的十年中,全国司法机关适用没收财产刑所没收的财产,相当比例应来自于民营企业。这对于国库,特别是在财政危机之时,将是一笔可观的收入。这是中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虽几经存废讨论,但仍然保留的一个隐蔽的原因。一个源于革命时代的刑罚仍将具有“革命”的功能。 

——载《中国民商》创刊号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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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涌

王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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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财新传媒法学咨询委员会委员 email:  yongw@cupl.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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