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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如果出现“平坟运动”,那一定是改朝换代之时,但近来,正值国运强盛之际,河南省各地却兴起大规模的“平坟运动”,村村动员,奖罚分明,机器轰鸣,毁碑掘墓,数万座坟墓瞬间夷为平地。11月8日,姚中秋等26位学者发出呼吁书:这是一起严重侵犯信仰自由,破坏中国文化,伤害民众情感的野蛮行径,必须立即停止。

客观地说,此次“平坟”运动应是新中国建立初期即开始实施的殡葬改革的历史延续。那时,即使像周作人这样的传统文人,也支持殡葬改革,他于1950年1月发表《坟地的改革》一文,说:“现在的问题是为求生产,土地很是重要,怎样能够还土地于活人,不要让死人老是损人不利己的占领着”。他还支持政府介入到丧葬改革中,他于1951年6月又发文《婚丧的改革》,说:“政府可以不管结婚仪式繁简如何,但对于丧葬似乎不可不管一下,否则在礼教与道德的压制下,没有人能变动得它一点。”

经过改革,中国的殡葬风俗已经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土葬转向火葬。

在一个国家和地区,殡葬应以火葬为主,还是以土葬为主?有的是宗教因素决定的,如巴厘岛人因信奉印度教自古就采火葬,有的是经济因素决定的,如土地资源紧张的岛国,火葬率就高,日本高达97%,英国也有70%,而地广人稀的大国,火葬率则低,加拿大38%,而美国仅25.5%

中国土地广袤,但耕地有限,且人口众多,矛盾突出,所以,殡葬改革的方向无可厚非,但此次平坟运动,措施激烈,规模浩大,民怨沸腾,却也令人深思。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平坟是一种恶毒的人格侮辱,即使在当代,平坟的文化蕴义也无大变。一位县刑警大队长在职攻读法学硕士,课堂上,我见其神情哀伤,问之,答曰:“因忠诚职守,打击犯罪分子甚烈,被仇家报复,扒了祖坟,至今侦查无果”。我未敢多问:是否是被政府平了?其实,无论是被谁平了,或扒了,他的哀伤应是一样的沉重。

在中国现行民法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和第4条,坟——无论是作为遗体、遗骨的载体,还是作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都是死者近亲属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也是宪法第38条规定的公民的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

显然,河南省的平坟运动对民众的人格与心灵构成了严重的伤害,仅周口一地三个月内的平坟数量就达200万座,粗略计算,应涉及千万人的亲情,其实,政府官员也是人,对此心知肚明,并非无知,那是什么压力和制度促使政府甘冒恶名,出此强手?

压力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18亿亩耕地的政治红线,它涉及国家粮食安全,触碰者的乌纱帽将直接被中央政府褫夺;另一方面是GDP的增长与地方财政对土地的依赖,它涉及地方政府的运转,涉及地区城市化与工业化的进程,地方政府手中如无土地可卖,现行的经济发展模式将熄火停转,官员将毫无政绩可炫。两方面的压力如两条绞索,一反一正,一红一蓝,每一条都可绞死地方政府。在生死之间,地方政府连活人都照顾不及,又遑论死者?

细心的人会发现,河南省平坟运动的出现,虽然延续已久,但是,大规模强力度地推进,却是紧随拆迁运动之后,可见,此次平坟运动有其复杂性,它不是简单的殡葬改革的历史延续,它还应是拆迁运动的深入发展,是两者的交汇点。

拆迁运动与平坟运动此起彼伏,说明地方的GDP的增长与财政对土地的依赖是相当的严重,它与18亿亩耕地的政治红线的矛盾已经到了极限,已将地方政府挤压变形,疲于奔命,殚精竭虑,寻找出路。

其实,浩浩荡荡的拆迁运动已经腾出巨量的土地,但仍然不能满足地方政府的胃口,因为现行的经济发展模式需要消耗巨量的土地。各级政府大块卖地,或大块圈地建设新城、开发区、科技园,使得它们很快站到了18亿亩耕地红线上。在此政治硬约束下,土地征收政策收紧,但地方官员智慧迭出,荒山复垦、填海造田,花样种种。最后,赶农民上楼,让活人集中居住,腾出宅基地;现在,平坟运动则是让死人集中居住,腾出墓地。

总之,过去的十多年中,地方政府的所作所为是一首以土地为主题的交响曲,高潮已过,平坟运动应是其哀怨婉转的尾音。曲终地尽之时,地方政府的出路在哪里呢?

河南省平坟运动让人深思的另一个问题是:以一个严密庞大的官僚体系为推动器,运动式地集中实施和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某一具体任务,这是中国的特色,它有优势,但更有劣势。此次河南平坟运动又提供一个样本,显示该模式的几个特点:

    第一、它的手段通常存在严重的法律问题。

在平坟运动中,政府强制平坟的法律依据是《殡葬管理条例》第20条,它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但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第10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因此,《殡葬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无权对强制执行作出规定。如需要强制平坟,应由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如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河南省平坟运动即使持续十年,也平不了几座坟。政治运动与法治理想有天然的矛盾,令人悲哀。

第二、它的价值取向与成本计算方式,遵循官僚体制的内部逻辑,以仕途提升为激励,以“显示性政绩”为衡量标准,并不反映社会的整体利益诉求。所以,姚中秋等学者呼吁保护的祖先崇拜、奉行孝道、封坟护道等传统文化价值,与地方官员脖子上的那两条绞索相比,毫无份量。此外,平坟运动对民众的精神伤害等外部性的社会成本因其隐蔽,难以计算,不影响“显示性政绩”,所以,不在官员的考虑之中。河南省政府领导深知官僚体制内部运行的秘诀,出台的政策,招招击中官员穴位,如“完不成任务,党政正职就地免职”等雷霆手段。“显示性政绩”是官员的命根,它也必将鼓励造假,据报道,河南省已经普遍出现明显的造假政绩。大量平坟的土地根本无法复耕,但也不影响“有功”官员的升迁,整个运动就这样偏离了它的初衷。

在平坟运动中,还存在官民差别对待的问题。1958年平坟整地运动中,周恩来总理以身作则,到重庆平了他生父和岳母的坟。可今天的平坟官员却少有如此魄力,如果他们也以身作则,平了自己的祖坟,到了清明时节,官员们该到哪里去扫他们的妈的坟呢? 

第三、它通常缺乏根本解决问题的整体制度设计,即使有,那些“治表”的制度在运动中会得到有效实施,但“治本”的制度却难以真正地实施,常沦为一种“忽悠”的手段,成为前者的辅助手段或诡计。例如,平坟运动中,最关键的制度在于建立公共墓地,但是,河南省各地的公共墓地极为简陋,见不到政府的一丝诚意,原因很简单,因为“醉翁之意不在墓,而在地”

——载《新世纪》2012年11月19日 第45期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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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涌

王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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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财新传媒法学咨询委员会委员 email:  yongw@cupl.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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