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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监督中,潜规则盛行,有嬗变为监督名义下的“分赃制”之趋向,一种存在滥用空间的司法监督制度,实质上是为钱权交易提供新的交易工具,如同金融市场上又增加了一种新的金融衍生产品。 

省委督查室某处长亲临省高院,发表了如下言论:

“督查工作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一定从讲政治的角度来处理这个案件,必须跟领导保持一致,跟省委保持一致,这是领导的意思的体现,而且这种权威性只能是上级监督下级。对领导的批示必须百分之百的清楚,按领导的意思办理。领导是政治家,督办案件办的是铁案,不能反复,反复是不允许的”。

 去年底,海南省高级人民院出台了《关于办理政协委员关注案件的暂行规定》,引起了海南省政协高度关注和赞誉。最近,作为回应,海南省政协颁布《处理政协委员关注案件的暂行办法》,表明海南省人民法院和政协机关及委员之间建立起了稳固的规范的互动机制。但是,新闻背后令人深思的问题是:中国目前所谓司法监督的真实功能是什么?它是如何运行的?它遏制了司法腐败吗?

当前,中国司法监督的渠道很多,有党委督查、人大监督、政协关注等。其中,党委督查的威力最大,而政协关注的效果常处于末端,这是中国政治权力生态的等级制决定的。从表面的规则上看,各司法监督的渠道并未逾越司法独立的界限,因为谁也没有代替法院判案,但是,在实践中,潜规则盛行,司法腐败不仅未被遏制,反而扩大化,有嬗变为司法监督名义下的“分赃制”之趋向,因为在权钱交易严重泛滥的土壤中,一种存在滥用空间的司法监督制度,实质上是为钱权交易提供新的交易工具,如同金融市场上又增加了一种新的金融衍生产品。

笔者遇见一个案件,案件在省委督查室的督查下,办成了错案,后经审判监督程序,地方法院拟改判,并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但是,省委督查室继续督查,予以阻扰,督查室某处长亲临省高院,发表了如下言论:

“督查工作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一定从讲政治的角度来处理这个案件,必须跟领导保持一致,跟省委保持一致,这是领导的意思的体现,而且这种权威性只能是上级监督下级。对领导的批示必须百分之百的清楚,按领导的意思办理。领导是政治家,督办案件办的是铁案,不能反复,反复是不允许的”。

如果督查工作以“讲法治”为原则,值得欢迎;但以空洞的“讲政治”为原则,并将“讲政治”沦落为“听某领导讲”,这是法治的灾难。正如那位省督查室处长所云:“督查工作具有高度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只能是上级监督下级”,言外之义,就是“党委督查高于一切,省委某领导高于省高院”。至于法是什么,那不需要考虑,因为那只是一件衣服而已。

一些真正具有政治性的案件,如此办理,在特定的国情下,也可以理解,也能为我们已经麻木的神经所接受,但是,在实践中,很多被督查的案件,纯粹是经济纠纷,督查机关也罔顾法律,积极地以政治名义督查与干预,其腐败内幕非常可怕。

在这类案件的督查中,领导的个人意志起决定性作用,但领导批示用语往往模棱两可,例如“请依法办理”,这需要法院细心揣摩与解读,但是,圈内人都知道,领导在谁的报告上批示“依法办理”,那就倾向于谁。所以,那位督查室处长反复强调:“对领导的批示必须百分之百的清楚”,意思是,“我不说领导是啥意思,但是,你懂的!”。

当然,相比于过去,领导干预司法的形式在进步,鸟枪换炮了。以前,传达领导旨意的是非正式的便条,放在法官的抽屉里;现在,在司法监督的程序中,规范化了,领导的旨意通过红头的督查文件传送法院,放在法官的桌面上。

在“司法监督”的压力下,现在,许多法官判案,已经从“能动司法”走向“消极司法”了。遇到棘手案件,总要凉好长一阵子时间,看看哪些监督渠道来声音了,再甄别一下各方的音调与音量,权衡之下,再下判决。在自我保护方面,法官也变得越来越聪明,法官将各方监督渠道来的文件和信函,甚至督查官员的露骨的讲话,都记录下来入档,订入内卷,以供后查,解脱自己的责任。律师在办案时,也会发现很奇怪的现象,明明一个案件已经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已有定论,最后,判决书上却写着相反的结论。其实,这都可以在内卷找到答案,是一种外在的所谓监督力量最终改变了一切。

具有这种力量的监督,通常不是来自政协。政协关注没有党委督查和政法委那样一锤定音之威力,但是,政协关注对于司法审判也有一定影响,因为它有使司法审判“剧场化”效应。政协委员像观众一样,围观法院审案,法官在政协委员炯炯目光的注视下,也不敢过分造次。所以,一些当事人在无其他门路时,也愿意试试政协的路子。

但是,政协监督常常败给其他监督力量,因为其他监督力量通常扮演导演而不是观众的角色,除非某地政协主席亲自批示监督某案,效果会不同,因为政协主席通常是党委常委,常委身份使得他的批示不同寻常。

“屡监屡败”导致政协委员怨声载道,使得法院与政协的关系紧张化,所以,如何处理法院与政协委员的关系是法院面临的普遍难题。海南省法院和政协的尝试是解决难题的一种办法,一方面安抚政协委员,提出“政协委员关注案件”的概念,详细规定其受案与处理流程,另一方面,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对于“办理结果与政协委员意见不一致的、政协委员连续反映两年以上的、十名以上政协委员联名反映的”案件,法院加强与政协委员的沟通,共同做好法律释明工作。——政协委员像上访人员一样,成为劝说的对象。政协关注与党委督查相比,正是天壤之别。

总之,目前的司法监督制度不是解决中国司法腐败问题的根本之道,最终,司法改革还是应回到“司法独立”的思路上来。当前,高层决策者视司法独立为洪水猛兽,法院无法超越地方的利益生态,甚至身陷其中,使得法律裁决过程政治化、复杂化,矛盾丛生,效率低下,形势愈加严重。

其实,作为一种司法改革的技术策略,司法的相对独立,即中央政府领导下的垂直的“司法独立”模式完全可以尝试。司法与地方政府相对分离,政与法相对分离,培育和提升司法权威,是缓解社会冲突的有效途径,于国、于民、于党,皆有利。

——载《法治周末》20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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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涌

王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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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财新传媒法学咨询委员会委员 email:  yongw@cupl.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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