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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即将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依法治国将成为重要主题。

应当承认,在十八大之前,中国的法治已经被破坏到极其严重的程度了。主要原因有两方面:

 首先,过去的二十年既是社会财富增长的二十年,更是财富分配的二十年,所分配的财富的总额之高在整个中国历史上也是首屈一指、独一无二的。其中,有存量的分配,也有增量的分配;有良性的分配,也有恶性的分配。恶性的分配就是权力对财富的掠夺,它引发广泛而深重的政治腐败。政治腐败如同上游的洪水,脆弱的司法体系如同下游的小水坝,无法抵御,最终必然同污合流。

 其次,由于对社会稳定的深刻焦虑,导致维稳政策上的严重失误,使得维稳机制凌驾于司法体系之上,彻底破坏了司法制度。权力制衡完全瘫痪,大老虎横空出世,结党营私,假公济私,无恶不为,局面愈加不可收拾。

 上述两个原因都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虽然也有政治家主观局限的因素。但令人悲怆的是,两个原因竟然在同一个时期聚合,爆发巨大的破坏力,动摇了社会的根基,不仅失去了法治发展的良机,更使法治倒退十年。倘若没有上述两个因素的合力,中国的法治虽然落后,还不至于到达如此不堪的地步。

 严峻的现实无法回避。十八大之后,政治家面临的政治危机并不亚于文化大革命后的政治危机。当前,中国政治家的使命实质上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二次“拨乱反正”。邓小平同志完成的“拨乱反正”是将“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当前的“拨乱反正”则是解决法治的问题。

 法治的意义重大,在中国当下则更显重大,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法治是人权的屏障,法治是政治权力稳定交替的基础,法治保障中国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是一架高速前行的列车,法治就是铁轨,法治是坚固还是脆弱,将决定中国未来能走多远。

 难得的是,法治已成为社会共识,甚至腐败官员也呼唤法治,这应感谢此次强烈的反腐败斗争,使得官员意识到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对于保障人权包括官员的人权,是弥足珍贵的。更难得的是,位高权重者也逐渐意识到,司法的相对独立和专业化对于执政党也是好事,而非坏事。

 当然,在既定的政治体制下,中国的法治建设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是:中国是一党制国家,而非西方国家的多党制,权力相对集中,司法是否必然沉沦和腐败?司法的相对独立和专业化是否必然无法实现?

 从历史角度看,即使在某些封建社会甚至奴隶社会中,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和专业化程度也是令今人惊叹的。古罗马帝国是集权制,但罗马的法治体系却十分发达,专业性和独立性相当之高。而在英国,自盎格鲁-诺曼时代,国王就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绝对权力。法治如同一架优良的机器,虽给执政者增加了一条锁链,但也减轻了执政者治理国家的风险和负担。难道中国的执政党在法治方面的智慧和胆识不及千年前的古人吗?

 衡量一个政党的历史地位的标准,并不在于它在早年是以怎样美好的理想赢得人民的信任而取得政权的,而在于它在执政之后为人民谋得了怎样的福利。如果她只是为一个阶层谋得了福利,或者她制造了一个权贵阶层,执政党成为它的代言人,那么,执政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必将耗竭。

 执政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在于普惠于民。执政党是否能够做到普惠于民,并不取决于执政党的个别领导人的主观愿望和善良品德,而在于一国的法治基础是否奠定。脱离法治轨道的执政党,必将堕落为权贵党。建设法治,是执政党防止自身异化的唯一途径。

 过去十多年发生的一系列政治事件说明,在一个没有法治基础的国家,一小撮政客是可以控制国家机器的,执政党的发展和演变存在太多的可能,易恶而不易善。幸运的是,政党与国家最终没有坠入于一种极恶的可能,从恶的魔圈中走了出来,但不过是三分人力,七分运气。国家和人民的未来不能寄托于运气,应当寄托于稳固的法治。如果没有法治,毛泽东晚年的错误极可能以一种新的形式在中国政治家身上再次发生,虽不可能是大跃进,但却可能是文化大革命,或者是改头换面的“文化大革命”。

 要真正建立法治国,执政者首先应当正心诚意,中国已经没有多余的时间去进行一种涂脂抹粉或虚以委蛇的法治建设了,因为人心与民心,从希冀到绝望,之后,将不再是安静的等待和沉默。当然,建设法治国需要巨大的社会改革和实验的胆识和勇气,当年,中国共产党有在中国大地上实验和建设前无古人的社会主义理想的雄心和胆识,如今就更应有实验和建设人类千年文明的结晶——法治国理想的雄心和胆识。

 要真正建立法治国,执政者必须对过去在政法层面上的错误和恶政进行彻底的清理。对政治官员的追责,不能仅仅限于经济腐败,还应包括政治罪责;而清理也不应仅仅限于对具体官员的追责,还应包括对过去错误的治国理念和方针——例如凌驾法治的维稳体制——的清理和匡正。维稳体制的本质并不是给予社会矛盾的解决以公正合理的规则和标准,而是以一种粗糙的体制压制因社会不公而爆发的民怨与冲突,其效只在一时,而不在长远。中国的发展需要长治久安的环境,但真正的稳定不可寄托于强人政治,也不能寄托于维稳体制,而必将是通过法治实现的。

 要真正建立法治国,就必须继续大力建设中国的法律体系。虽然2010年底,全国人大宣布我国已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立法机关是在一个钢筋“框架”前宣布“法律体系”竣工的,很多法律是相当的简陋,法律空白无处不在。法律规则越匮乏,司法的自由裁量权越大,它就必然要成为商品,在市场上寻租。这也是中国法治失败的一个重要技术根源,也是当前司法改革所忽略的一个重要问题。

 建立法治国是执政党避免自身悲剧的唯一出路,也是人民的最大福祉,执政党应勉力而为之。

 

 

           王涌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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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财新传媒法学咨询委员会委员 email:  yongw@cupl.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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