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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广饶县大王镇居民刘兴亮不可能想到:20131129日早晨从圆通快递收到妻子在淘宝网上订购的一双童鞋,会是他生命的终结。再次印证了德国社会学家贝克(Ulrich Beck) 的断言:“这是一个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

就案论案,此案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主要包括刑事和民事两方面。

在刑事方面,熊兴化工职工杨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山东警方刑拘。杨某未及时告知泄漏液体的正确名称(氟乙酸甲酯)和毒性,已经构成故意。杨某虽非希望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为间接故意。如果认定他的主观状态是过失,则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在今后的审判中,杨某的律师必将会在“主观故意”层面为其辩护。

在环境保护方面,为惩治污染者,使用最严厉的罪名予以惩处已非第一次,例如2009年江苏盐城“2·20特大水污染案”,肇事者胡文标被判“投放危险物质罪”,而未适用“污染环境罪名”,该判决曾引发异议。致命快递案是否不同?

杨某是熊兴化工有限公司的雇员,熊兴化工有限公司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是否构成公司法人犯罪?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条仅规定自由刑和生命刑,显然不适用公司法人犯罪,也表明中国刑法中适用公司犯罪的罪名是有限的,但是,其他国家则不同,例如英国2007年颁布《公司杀人罪法案》(The Corporate Manslaughter and Corporate Homicide Act),更为广泛地规定公司犯罪。

当然,熊兴化工有限公司的过错是明显的,公司副总说:“是为了节省运费,所以,通过快递邮递化学物品”,显然这是公司的决策,而非杨某个人行为,杨某的责任在于未及时告知泄漏液体的正确名称和毒性,所以,除杨某外,熊兴公司的高管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熊兴公司的过错还包括: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没有收到过训练,缺乏严格的流程,制度上存在重大缺陷与漏洞。过错虽不构成刑事责任,但足以构成严厉的民事侵权责任。

目前,捷顺通快递有限公司中转中心负责人也被山东警方刑拘,但涉嫌的罪名尚不知晓。他的过错在于:违反《邮政法》规定,接收邮递危险化工品。虽然“氟乙酸甲酯”不在《危险化工品》2013版名录里,但在性质上属于危险化工品,但他没有依据《快递管理条例》,对于不能确认的物品,要求发货人提供安全证明,进而酿成惨祸。他的行为如构成刑事责任,可能适用的刑法罪名,应包括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刑法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虽然此案危害重大,但如何准确适用刑法,对于检察官和法官,这仍是一个需要谨慎对待的案件。

捷顺通快递有限公司对于受害人的侵权责任是毋庸置疑的。有专家称,也可以是合同违约责任,但从交易惯例看,与受害者有买卖合同关系的应是淘宝商家,而非快递公司。沙洋运通物流有限公司因与受害人无合同关系,也应承担侵权责任。进一步的问题是,熊兴化工公司、捷顺通快递公司和沙洋运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三者的过错虽无意思上的联络,但构成共同侵权,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还有一个敏感问题:淘宝有无责任?笼统地说“淘宝”也不严谨,还应分淘宝网和淘宝网上的商家,他们虽无过错,但淘宝网上的商家与受害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合同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而非过错责任,所以,不可忽视今后类似案件追溯到淘宝的责任的可能性,这也是网络商家应当考虑的可能风险。

从此案可以看出,现代商事交易的结构日益复杂,一个简单的交易会涉及众多的商事主体,责任关系将更加复杂化。

最需要深思的问题是,捷顺通快递有限公司是圆通快递公司的加盟店,作为加盟店的特许方圆通快递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根据现有法律,回答是否定的。所谓“加盟”就是特许经营,是一种纯粹合同关系,加盟商本身是独立的法人,独立地承担责任。中国的快递“暴发户”公司采用加盟商形式,跑马圈地,扩大市场,最终,必然导致管理松懈,埋下祸根。除毒快递外,祸害还包括监守自盗、倒卖客户个人信息等,早已臭名昭著,特许方却不承担责任。

这表明加盟店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应当修改,增加特许方的社会责任和对第三方消费者的责任。道理很简单,因为消费者对于加盟商的信任是源于对特许方的信任。快递加盟商向特许方缴纳的费用中有一种——“面单费”,就是品牌使用的费用,金额是快递每单一到两元钱,成本最终转嫁消费者,但特许方对消费者却不负责,通过加盟店隔离,极为不公。北美的著名快递公司通常采取直营形式,例如DHL,它排斥加盟,全球数万员工,皆是公司旗下职员,管理严密,品质由此得以保障,值得借鉴。

本案另一个引人注意的问题是,氟乙酸甲酯有剧毒,一次泄漏污染邮件,就可致一死八伤,为什么氟乙酸甲酯不在《危险化工品》(2013版)的名录里,其中缘由可能涉及复杂的科技问题。但是,背后的重要问题是:法律应当如何全面有效地控制有毒的化学物质?

美国民众对美国《有毒物质控制法》(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 )批评甚烈,因为该法自1976年颁布后,未作任何修改。美国现有8万多种化学物质,但是环保局有权检测不到2%的化学物质。30多年来,关于环境与健康的研究已经明确:美国人的身体中化学物质有212种,化学物质在美国人的疾病成因中具有重要作用,自1975年来,白血病、脑癌患病率增加20%,乳腺癌增加40%,哮喘增加100%

虽无具体数据,但中国的化学物质污染对人民健康的危害应更严重,但可悲的是,由于立法力度软弱,部门扯皮(准确地说是国家环保局没有国家发改委强势),我们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有毒化学物质控制法。

中国的化学物质污染问题还有特殊背景,企业安全意识的薄弱和监管不力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部分行业民营企业利润的稀薄,也是不可忽视的深因。

    八年前,快递行业利润率是20%,现在跌落至4%。与其他许多行业一样,这是一个脆弱的行业。一旦为了劳工、环境的要求,上升成本,就会导致此行业底层竞争者遥遥欲坠。为了避免出局,他们的策略就是压低成本,再压低成本,直到以另一种可悲的方式“出局”,甚至毁灭。本案中的熊兴化工公司和圆通快递都是典型。

也许是扯远了,但是,如果民企的出路只能是利润稀薄的行业,生存的本能就会使民企挖空心思,消减成本,使成本更稀薄,诸如以普通快递运送有毒物质的方式,就会层出不穷,成为此类行业的生存方式。

再如建筑业现在也是利润微薄行业,一些建筑公司迫于压力,钻营于歪门邪道,与当地法院民庭的法官勾结,对发包方提起恶意诉讼,在诉讼中谋得不当利益,贴补主营业的利润。近来,一些轰动的司法腐败案,例如上海法官嫖娼案,背后都有当地建筑公司的影子。

向民企开放更多的行业和市场,进而减少利润稀薄行业的竞争,是预防致命快递的一个长远而重要的策略。让民企多活路,民企的社会责任则会自然生长

 

——载《新世纪》周刊20131230日第50期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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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涌

王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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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财新传媒法学咨询委员会委员 email:  yongw@cupl.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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